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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订、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是
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最高可受到货值金额()处罚。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除应当标明《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一款内容外,还应当标明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的赔偿金。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时起()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