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法规定,曾患肝炎者再从事食品工作时,其肝功能正常的连续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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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法规定,曾患肝炎者再从事食品工作时,其肝功能正常的连续时间为

  • A.1年以上翻书明嘱惭债
  • B.半年以上爱谱腾隙
  • C.2年以上经发
  • D.3个月以上虎呜糠同野坑损抢
  • E.9个月以上踢烤就纪历喊策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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