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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放射性废物分类》(公告2017年第65号),放射性废物分为
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 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生产、使用放射性药物且场所等级达到甲级的单位,非医疗使用Ⅰ类源单位,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安全关键岗位一个,为最少在岗人数 1 名。
()是指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有()名核物理、放射化学、核医学和辐射防护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 1 名。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接受的()应当对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