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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定义“核技术利用”,是指()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关于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在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在()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是规范放射源安全利用的第一个部门规章。明确了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和转让审批等各项行政许可的办理要求和程序。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制定并发布的其他核与辐射安全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文件,为核与辐射安全技术领域提供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