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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用于说明或补充核与辐射安全规定以及推荐有关方法和程序。
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事前审批中:进出口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每六个月报()审批一次。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应当编制或者填报
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的场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
放射源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以上(包含本数)急性死亡属于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按照职责分工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