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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
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 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
()对放射源许可与豁免管理、人员培训、辐射监测与个人剂量监测、废旧放射源管理及辐射工作场所退役、熔炼废旧金属的辐射监测、产品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性能管理等内容做出了更详尽的规定。
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事后备案中: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内,转入、转出单位分别将一份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报送各自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