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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接受的()应当对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以下哪些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颁发
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有条件豁免要求的含Ⅴ类放射源设备,其国内生产单位或进口总代理单位可填写《含源设备有条件豁免备案申报表》表》,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备案。
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在销售()放射源时,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
医疗机构使用F-18、Tc-99m、I-125粒子源相关活动视为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文件。
()对放射源许可与豁免管理、人员培训、辐射监测与个人剂量监测、废旧放射源管理及辐射工作场所退役、熔炼废旧金属的辐射监测、产品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性能管理等内容做出了更详尽的规定。
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换发许可延,并() 原许可证的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