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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3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应当编制或者填报
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于活动实施前10日内向使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书面报告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接受使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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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