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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定义“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常见的()如医疗使用碘-131 及其他极短寿命放射性核素时产生的废物。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应当编制或者填报
在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在()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废旧()放射源,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按照废旧放射源返还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返回原出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