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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务院根据国家法律制定,是国家法律在某一个方面的进一步细化,规定了该方面的法规要求,以国务院令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适用的相关活动,包括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的安全和防护。
()对已获得豁免备案证明文件的活动或者活动中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定期公告。
对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应当建造尾矿库进行和
对进口的放射源,()还应当同时确定与其标号相对应的放射源编码。
发生辐射事故或者运行故障的单位,应当按照()的要求,制定事故或者故障处置实施方案,并在当地人民政府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实施具体处置工作。
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的场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