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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明确规定了()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工作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
()对已获得豁免备案证明文件的活动或者活动中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定期公告。
目前在核技术利用领域,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管理办法主要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的物质的豁免出具备案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