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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于转让前向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材料,其中不包括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有()名核物理、放射化学、核医学和辐射防护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 1 名。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主要包括国务院条例实施细则及其附件、行政管理规定等两部分,以部令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适用的相关活动,包括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的安全和防护。
关于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应当编制或者填报
() 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