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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规定,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3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持许可证复印件向()备案,并接受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为了防止放射源被误熔炼,也要求建立()系统,对来料、废旧金属原料入炉前、产品出厂前进行辐射监测。
分批次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转入单位可以每()个月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对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应当由()进行。
放射源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大小,建立相应的多层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