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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职责分工,生态环境部建立了()的核技术利用安全监督管理。
()对已获得豁免备案证明文件的活动或者活动中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定期公告。
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有条件豁免要求的含Ⅴ类放射源设备,其国内生产单位或进口总代理单位可填写《含源设备有条件豁免备案申报表》表》,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备案。
()负主要监管责任,市、县级对上级发证单位以督促落实检查和整改要求为主。
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在()或者其他原因终止前,应当确保环境辐射安全,妥善实施辐射工作场所或者设备的退役,并承担退役完成前所有的安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确保其处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使用半衰期大于 60 天的放射性同位素且场所等级达到甲级的单位,至少需要()个辐射安全关键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