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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编写辐射工作单位监督管理年度总结报告,于每年()前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对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单位的监督检查应当由()进行。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应当编制或者填报
()对放射源许可与豁免管理、人员培训、辐射监测与个人剂量监测、废旧放射源管理及辐射工作场所退役、熔炼废旧金属的辐射监测、产品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性能管理等内容做出了更详尽的规定。
年销售量超过豁免水平()倍(有条件豁免含源设备()台)的单位,属于销售或者使用较大批量豁免放射性同位素产品的单位,应当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接受辐射安全监管。
个人剂量档案应保存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