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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做好应急准备。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应当编制或者填报
()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
目前在核技术利用领域,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管理办法主要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
常见的()如医疗使用碘-131 及其他极短寿命放射性核素时产生的废物。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中事后备案:活动完成之日起进出口单位及代理单位分别将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