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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定义“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以主席令发布,具有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
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破坏、 防射线泄露的安全措施。
辐射工作场所退役终态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转入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于转让前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需要提交的材料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适用的相关活动,包括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的安全和防护。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接受的()应当对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