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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
生产、使用放射性药物且场所等级达到甲级的单位,非医疗使用I类源单位,销售(含建造)、使用类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安全关键岗位一个,为最少在岗人数1名
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
()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