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能感兴趣的相关话题
生产、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 )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全面责任,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 )按照职责分工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 )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 )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