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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是规范放射源安全利用的第一个部门规章。明确了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和转让审批等各项行政许可的办理要求和程序。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规定,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3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
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豁免水平的放射性同位素在进出口时,进出口单位应
跨省异地使用事后备案注销中:活动结束后20日内到()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书面告知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如核技术利用单位拟申请增加的项目中一部分符合免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条件,另一部分不符合条件(即需要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核技术利用单位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