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法规定,曾患肝炎者再从事食品工作时,其肝功能正常的连续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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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法规定,曾患肝炎者再从事食品工作时,其肝功能正常的连续时间为

  • A.1年以上搭良谅丛
  • B.半年以上挥妖沃梦眉梳腹极希
  • C.2年以上搜揭
  • D.3个月以上青感但浑他深峰祸甘
  • E.9个月以上遇呀丙背剃哨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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