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甲(男,籍贯X省)经人介绍认识了乙(女,籍贯Y省),两人随后发展为恋人关系。2010年3月,二人登记结婚,两人在Z直辖市租了一套房屋开始了夫妻生活。但婚后,甲与乙因琐事时常发生矛盾,导致两人感情出现危机,相互之间缺乏信任,甲也开始怀疑乙有外遇,但一直没有证据。2015年11月,乙搬出了与甲合租的房子在Z直辖市另找房屋租住。在分居期间,乙另有新欢,甲一怒之下持刀在乙的住所将乙杀死。案发后,甲随即离开现场,然后用手机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说明其杀人的事实。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乙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以及其他情节,根据罪刑相一致的原则,人民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本案应由()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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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案发地基层人民法院辈静糟穷此雹肝目献
- B.Z直辖市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井牺傻刘田凉克联投
- C.Z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纲皇罗锯缘怖
- D.最高人民法院弯娘鞋条虏战暗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