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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的专业人员实行()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管理制度。
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应当组织编制或者填报()文件,并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规定,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3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